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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主要修订内容

    2008年11月 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新 《条例》)。新《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关于生育政策的微调

    第一,取消了生育间隔期的规定, 对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再生育的不再要求间隔4周年才批准生育;

    第二,为切实尊重和保护未生育一方的生育权利,对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两个以内子女(含依法收养),另一方没有生育过的,经申请、批准后可再生育一胎;

    第三,对生育病残儿的家庭再生育给予特殊照顾。对第一胎是双胞胎或多胞胎,但所生子女均为残疾儿的,以及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的,经医学鉴定后可申请、批准再生育一胎。

    二、关于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由于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衡问题对我国未来人口的发展具有很大影响,已引起相当重视。此次在新《条例》中增加了相关规定,以加强对此问题的综合治理。

    原《条例》第三十五条作为新《条例》第三十四条,增加了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计划生育、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制度,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手术和终止妊娠药品等实施监督管理。”并将其它内容修改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无紧急情况,怀孕十四周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本人要求终止妊娠的,施行手术单位应当查验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严禁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关于优待奖励问题

    原《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删去,有关内容修改到新《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其中,第(一)项规定:“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 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将城镇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受益人群扩展到所有的城镇居民,体现奖励的公平性;第(三)项规定:“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同时,考虑到奖励人员,发放标准,发放渠道、 奖励金的来源等较为复杂,特别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规定”。

    四、关于增设部分行政处罚条款

    为了体现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根据经过多年探索总结出来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参考其它省市出台的类似条款,新 《条例》增设了以下处罚:一是增加对使用虚假计划生育证明者的处罚;二是明确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处罚;三是增加对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和对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落实节育措施的处罚;四是增加对已生一孩未按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或者二孩未经审批而怀孕的设定限期补办手续和对已生育二孩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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