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维权天地>妇联维权

尽力为弱势妇女维权合法权益

一、案件基本情况
    易妹是一位下岗人员,1995年1月初经人介绍认识蔡某某,1月28日登记结婚。婚后易妹与蔡某某共同经营一家装饰公司,并生育二女一男。从2002年开始同时经营汽车运输业务,同年,双方将经营所得利润在韶关市购买位于韶关市浈江区南枫碧水园K栋501号房屋及两辆二手货车进行营运。2003年,双方结束了装修公司,将主要的精力投放在汽车的运输中。由于当时有固定的货源,运输业务就由蔡某某管理,易妹身体比较差,就将主要的精力放在照顾和教育小孩,处理家庭事务上。2007年之前,蔡某某还会将营运的情况告知易妹,后来蔡某某在外包养情人,大多数时间在外居住,就不将营运收入用于家庭,也不将营运收入的情况告知易妹,双方矛盾激增。 2011年11月蔡某某起诉要求与易妹离婚,2011年12月6日浈江区人民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不准蔡某某与易妹离婚。2012年7月2日,蔡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提出三个孩子由其抚养,位于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南枫碧水园K栋501号房屋归其所有,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
    2012年7月19日,易妹到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韶关站)请求帮助,希望服务站能为她争取应得的权益。易妹下岗、无收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服务站推荐到韶关市法律援助中心,并提出与法援中心指派律师肖懿联合办案。
二、服务过程及成效
    服务站和肖律师接案后,赶紧碰头,对案情进行分析,觉得要维护易妹的合法权益,证据是关键。随即又联系易妹,了解具体情况、有哪些证据。易妹告知,蔡某某虽然从2007年后没有将营运收入告知易妹,但是其手上有蔡某某营运的记录及票据,易妹将他们所有的汽车营运的材料交给律师,。案件在2012年8月1日开庭,时间很紧迫,为更多地收集案件证据,肖律师和工作人员与易妹加班加点共同研究蔡某某的出车记录,经计算除去营运成本,蔡某某与易妹经营的汽车运输应有利润三百多万元。收集证据后,肖律师依据蔡某某的诉讼请求为易妹书写答辩状,在答辩状中明确造成夫妻感情破裂是由于蔡某某长期在外包养情人,作为妻子的易妹多次规劝蔡某某离开婚外情人回归家庭,蔡某某不但不听,反而对易妹进行家暴,将易妹打伤住院。三个孩子也写信请求父亲离开婚外情人,但蔡某某还是我行我素。蔡某某的行为不仅伤害夫妻感情,也伤害了孩子们的感情。在答辩中要求蔡某某将隐瞒的财产拿出来进行分割,并向法院提出申请,对蔡某某的银行账号进行查询及冻结。我们认为易妹长期在家中照顾三个孩子,现三个孩子均已超过10岁,三个孩子均书面表示愿意随母亲易妹生活。我们认为三个孩子跟随母亲易妹生活,对孩子健康成长较有利。因三个孩子随母亲生活,所以,位于韶关市韶南大道三公里金沙小区南枫碧水园K栋501号房屋应归易妹所有。关于债务问题,在2004年为扩大运输能力,于2004年12月向陈某某借款200000元购买赣D*****车辆,此20万元至今都没有还给陈某某,此债务是确实存在的,但此债务是2004年的借款,蔡某某并没有将营运收入用在家庭开支,故此债务应由蔡某某承担。蔡某某在起诉中所列的在2009年5月向赖某某借款15万元以及向李某借款20万元都是为了离婚制造的债务,是虚假的债务不应在此案件中处置。事实说明,蔡某某为了婚外情人与易妹离婚且不择手段地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造成家庭破裂的过错责任在于蔡某某,对于蔡某某制造虚假债务、转移财产的行为应给予处罚。如果蔡某某执意要求离婚,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蔡某某应将多年以来营运收入的一半分给易妹,赔偿易妹损失10万元。又因为易妹长期照顾子女,身体较差,有心脏病,从2009年开始三个子女就靠易妹做家政来维持生活。故此,蔡某某应给予易妹经济帮助10万元。
    2012年9月18日,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蔡某某与易妹离婚;婚生子女由易妹抚养,蔡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2500元至18周岁止;房屋归易妹所有,易妹支付房屋折价款10万元给蔡某某;蔡某某一次性支付经济帮助3万元给易妹;蔡某某所负的债务由本人负担。
    蔡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12年11月17日变更三个孩子由易妹抚养,蔡某某每月给付抚养费1250元至18周岁止;房屋由蔡某某和易妹将赠与并过户给三个孩子共同所有。
三、办理思路和策略
    本案主要从维护易妹的经济利益出发,尽量为她争取更多的权力。从本案看,法院已尽可能地维护易妹的权益,但对于易妹提出在婚姻持续期间有营运收入三百多万元,也提供蔡某某的记录本为证,只是易妹提供蔡某某的银行账户显示不出此款项,对易妹应享有营运收益就得不到保护。蔡某某不能说清营运收入的去向,法院对于蔡某某有明显隐匿财产的行为不予以处罚,使本案存在遗憾。
四、工作成效和启示
    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相对比较弱势,但妇女应尽可能多地融入社会生活,做到自强、自立、自爱。在家庭生活出现危机时,不要一味的忍辱负重。对于相关的证据应尽早收集和掌握,这样在离婚诉讼时才可能掌握主动,最大可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版权所有:鹤山市妇女联合会  设计维护:鹤山市网络信息中心

地址:鹤山市文化中心广场西 邮编:529700

粤ICP备20033204号-1 粤公网安备 44078402441045号

联系电话:0750-8856365 传真:0750-88563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