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建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活动是农村妇女学校的延续和深化,是新时期农村妇女学文化、学科技、比成绩、比贡献的有力抓手。为加强对示范妇女学校的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提高一批,巩固一批,形成梯次发展,引导部分有条件的妇女学校向省星级妇女学校层次发展,使示范妇女学校真正成为妇联工作的品牌和重要载体,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面向妇女学校,具有先进示范性,在硬件和软件上必需高质量高水平,是融文化、科技、法律、思想道德、家庭文明、卫生保健等教育于一体的群众性业余学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是各级妇联开展农村“双学双比”活动的重要载体,是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团结组织广大农村妇女全面参与我市农村经济建设的重要阵地。
第二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以帮助农村妇女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科技致富能力、文化水平、身体素质和家庭教育水平等为目标,全面推进农村妇女的进步和发展。
第三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办学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广东省妇女学校管理办法》,示范带动,规范管理,围绕江门市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目标,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在妇女学校中有先进性和代表性。
第四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的要求是:
1、必须要“十有”:有机构、有牌子、有办学计划、有规章制度、有场地、有老师、有教具、有教材、有学员名册、有考核。
2、校长由村委会书记或主任担任,副校长由村妇代会主任担任;要有独立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要电器化;教学手段要现代化。
3、有一支相对稳定的高素质的师资队伍,教师注重开展教学交流和教学研究。
4、有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设置广泛(其中农科、时事政治、家庭教育、家政知识、卫生保健和法律知识为必修课),每年上课或组织活动至少10次,每次上课保证2—3个课时。
5、有较系统的教材,学校订有《家庭》杂志和《中国妇女报》,并拥有300本以上与授课内容相关的书刊供学员阅读。
6、当年在册的学员达到村成年妇女人数的30%以上,且每户家庭至少有一名成年妇女在册学习。
7、围绕教学内容开展一系列有意义的活动和竞赛,教学有总结、有评比、有表彰。
8、学以致用,效果明显。通过学习,促进了生产发展、家庭和睦、社会风气好转、计划生育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评审考核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领导重视,责任到位。
2、教学场所固定,教师队伍相对稳定。
3、教学计划落实,各项制度、设施齐全。
4、教学形式多样,课堂活动生动活泼。
5、文书档案资料、宣传橱窗管理规范。
6、教学质量上乘,学员学习效果显著。
第六条 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申报制度与管理
1、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采取自我申报,各市区、镇妇联共同推荐申报的办法进行。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必须从市、区级示范妇女学校中产生,省星级妇女学校必须从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中产生。
2、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每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各市、区每年7月前向市妇联申报,并填报申报表(一式一份),年底经市检查验收后,各创建学校填报总结表(一式二份)。次年3月由市统一进行授牌(表彰)。
3、被评为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的,从授牌起每二年自查一次,市(区)镇妇联进行复查,市妇联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抽查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措施。
4、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收回牌匾并取消其荣誉,但保留原妇女学校名称;
(1)按评审考核条件有二项达不到要求的;
(2)若村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的学校,由各市、区妇联组织负责,将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牌匾收回,并报市妇联宣传部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各级妇女学校按《广东省妇女学校管理办法》实施。
第八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的权限属于江门市妇联。
第九条 本办法自二00五年七月一日起实行,如有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2000年“江门市示范妇女学校”检查考核量化测评表在近期修改后,与本管理办法一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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