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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延续和深化,是新时期广大妇女建新功、创新业的有力抓手,它的开展有效地调动了广大城镇妇女的积极性,为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组织广大妇女参与和谐鹤山的建设,激发我市各界妇女参与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强并完善对鹤山市“巾帼文明岗”的指导和管理,使创建活动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推动“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更加广泛、深入、高效、持久地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巾帼文明岗”是指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活动中,体现高度职业文明,经济效益在本地区、本行业具有先进示范性的女性为主的集体、岗位。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以倡导职业文明为核心,以科学管理为手段,以倡导岗位文明、提高岗位技能和增加岗位效益为重点,以先进典型为导向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
    “巾帼文明岗”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是我市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成部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鹤山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大局,结合行业发展要求,引导广大城镇妇女发扬“四有”、“四自”精神,爱岗敬业、诚实劳动、遵纪守法、文明服务、奋发进取、家庭和睦、尊老爱幼、邻里团结,努力提高城镇妇女思想道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技能水平,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多做贡献。   
    第四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各行业、各单位中开展。活动重点在女性比较集中的工业、农业、商贸、交通、邮电、通信、金融保险、社会服务业、科技教育、卫生社会福利、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政法、机关、人民团体、解放军及其他各行各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镇(街)企业等,凡符合条件的均可参加创建活动,各级妇联和行业的妇女组织不参加“巾帼文明岗”的评选。
    第五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争创单位“三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紧密结合行业不同岗位的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条 件


     第六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1、女性职工占60%以上,岗位女性5人以上,岗位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女性。
    2、岗位成员政治业务素质高,发扬“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努力学习、钻研业务,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岗位建功,团结协作,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贡献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
    3、“巾帼文明岗”内部管理规范,有具体的创建计划和明确的争创目标,有切实可行的学习、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度,有规范的行业服务标准、达标要求和奖惩激励机制。
    4、建立健全“巾帼文明岗”档案,相关资料齐全,有专人整理、记录和保管。
    5、单位领导重视,把创建“巾帼文明岗”纳入单位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务求实效。切实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努力为女职工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条件。
    6、岗位成员服务意识强、职业道德水平高、精神风貌好、工作态度端正、工作作风扎实,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受到公众好评,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第三章   评选、表彰、奖励


    第七条  严格申报制度。采取单位自我申报、妇联和行业共同推荐、群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办法进行。江门市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鹤山市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省级“巾帼文明岗”必须从江门市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全国级必须从省级“巾帼文明岗”中产生。申报程序是:申报—考核—核准—命名—授牌(表彰)。
    第八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每年申报、评选、表彰一次。各镇(街)、市直单位每年6月前向市妇联申报,申报岗必须填写创建“巾帼文明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创建计划(一份),年底上报创建情况总结。经市检查验收后,达标岗于次年3月由市统一进行授牌(表彰)。
    申报江门市、省级“巾帼文明岗”,要在每年的6月由各镇(街)、市直各单位向市妇联推荐申报,申报岗必须填写江门市、省“巾帼文明岗”申报表(一式三份)及创建计划(一份)。市将于年底前,按照江门市、省创建标准,对申报岗进行统一检查。
    全国“巾帼文明岗”目前仍采用评选制度,市将按照全国的评选要求,在省级“巾帼文明岗”中进行考核、推选。
    各岗的申报表及创建计划、事迹材料等要求用A4纸打印。
    第九条  对于被表彰的单位,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张旗鼓地宣传报道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
    第十条  评选出的“巾帼文明岗”以精神奖励为主,各行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奖励政策,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的主要女性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多为她们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优先晋职晋级。巾帼文明岗的成员不是党员的,建议单位党组织列为重点培养对象。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市“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管理档案,完善“巾帼文明岗”申报、推荐、命名、表彰、奖励、考核的档案资料,实现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由市妇联负责整个活动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奖牌是展示“巾帼文明岗”形象的重要标志,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醒目的位置,公布监督电话,自觉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  “巾帼文明岗”采取自我测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的办法加强监督。各行业及市直机关妇工委评选出来的“巾帼文明岗”,由各行业妇委会及市直机关妇(工)委会进行管理。“巾帼文明岗”每年自查一次,由市直有关单位妇(工)委会、镇(街)妇联及行业主管单位进行复查,市妇联进行不定期检查或抽查,查验结果应及时反馈到有关单位,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年度考核之后,合格岗保留荣誉,对不合格的提出警告,进行限期整改,到期如仍无改进的,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
第十七条  “巾帼文明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立即收回牌匾并取消其荣誉:
    1、本岗中有违法或严重违纪现象;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
    3、被舆论曝光,受群众检举,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申报时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6、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
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由各市、区妇联或行业、单位妇女组织负责,将“巾帼文明岗”牌匾收回,并报市妇联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山市级以上巾帼文明岗,市级以下的巾帼文明岗由各自的命名授牌单位、行业、系统,参照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予以监管。
    第十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的权限属于鹤山市妇联。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00七年八月十五日起实行,如有其它相关规定与本办法内容不相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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